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茌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聊城市茌平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聊城市茌平区**庄**村4-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枣乡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乡街**路交叉路口处时,因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在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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