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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若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96********,大专文化,案发时为若羌县公安局事业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现住新疆若羌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若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载毛军,从若羌县爱尚KTV门前停车场驶入胜利路,沿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若羌县回味轩牛肉面馆门前停车场后,被若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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