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西安**学院**,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高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陕A****Y小型轿车在西安市阎良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凤凰街十字路口附近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25.15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韩某某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其在深夜时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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