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7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家园**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韩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江铃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七区侯寨乡荆红线(紫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花寺村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醇含量为99.7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韩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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