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梁家营乡**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1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冀F6****号车在112国道高碑店市梁家营路段处行驶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韩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4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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