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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绰号无,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2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持有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蒙BK****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与建材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结果为8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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