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街道**桥**组**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6月8日22时许,酒后驾驶苏C7****号小型普通客车,帮助张某某调车至景泰嘉园小区西门口处,准备换张某某开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血。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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