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标,云南联宇(宜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4****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其位于宜良县**村的家中行驶至汕昆高速公路1798公里800米宜良收费站入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韩某某酒精含量达到92mg/100mL。经抽血送检,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7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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