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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滩**街**号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H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机电市场门前时被检查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5.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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