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0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甘AX****号普通轿车,沿安宁区建宁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 “桃花苑小区”附近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发现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遂被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四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样酒精含量146.5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酒精呼吸检测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