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甘肃省永靖县人,系兰州市红古区**公司工人,住红古区**公司**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车在兰州市红古区**镇**路"****"门口驾车掉头时,被兰州市公安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短暂挪车,且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