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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内蒙古**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0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00时36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弄得101.6mg/100ml)后驾驶蒙B1****号小型轿车,沿白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前进道交叉口北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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