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94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和朋友夏某某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佳兆业小区东门附近一火锅店喝酒、用餐后,就驾驶川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顺庆区师大路,被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情节,本院综合上述情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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