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于2020年1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1月7日23时15分许,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街由东向西左转进入**巷内右转进入**巷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0.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系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例行检查中发现,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全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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