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甘B*****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峪关市富力花园北侧巷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门处时,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17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6月3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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