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从翠屏区栈房街方向经滨江路,往岷江桥方向行驶,行至翠屏区滨江路路水东门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9.6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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