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天台县**街道**路**村旁时,因饮酒后临危措施不当致车辆翻车,造成自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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