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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3********,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均为宁阳县**镇**村**街**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辽******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磁窑镇瓦日铁路宁阳东站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6mg/100ml,2019年9月12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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