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8********,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南阳市***办公室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21时22分许,韩某某酒后驾驶豫RFH***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工农路交叉口东200米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83.39mg/100ml。因韩某某对血检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审批同意,后由河南一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重新鉴定,从送检的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85.8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无其他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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