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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7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中国石化**分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宣化区**巷**号院**号楼**单元**室,住宣化**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京Q8****号黑色奔驰牌轿车,系从**小区朋友家喝酒出来,刚驶出小区沿宣化钟楼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新门路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5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轻,刚从小区驶出即被查获,悔罪态度好并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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