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00时59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在河南省尉氏县省道219线226公里与北三环万汇龙路段往车位上倒车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从韩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9mg/100ml。案发后,韩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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