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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3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轿车沿农圣街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因行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方报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2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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