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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韩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韩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0时59分许,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历城区**路-5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1±4.0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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