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济南**汽车有限公司销售总监,住济南市市中区**路**号,户籍地济南市**镇**村**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6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大众牌黑色小型轿车,沿本市二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庄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7±4.0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