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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镇,现居住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8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无车牌号的****牌****车,在经开区****与****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3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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