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1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路**栋**单元**室,现居地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灰色五菱牌面包车沿黄岛区灵山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韩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是91mg/100ml。后在送检的韩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mg/100ml,韩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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