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部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随即将韩某某带至医院抽血,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2.5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韩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50ml/100mg,未发生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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