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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95********,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雷晶,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7日交予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驾驶晋A****G号宝骏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小店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0.6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46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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