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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新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城**。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4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晋A****E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长风东街枣园东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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