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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8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煤峪口街派出所,现住址:怀仁市云州D区**。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4:50许,被不起诉人韩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晋B****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仁市医药园区附近时,被怀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怀仁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抽血照片;2、书证;3、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归案后韩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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