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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某某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晋C***5白色现代小型汽车从盂县某某镇某某村到盂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小区途中,行至省道**4线1**0公里处(盂县某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7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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