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单元**号。2005年4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晋C****1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保晋路实验小学口路段时,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9mg/100ml,2020年5月12日22时44分民警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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