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甘肃省敦煌市迎宾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敦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醉酒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T****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敦煌市**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农业银行门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韩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98.6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交通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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