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镇**家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时30分许,韩某某驾驶蒙E*****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镇区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成小厨饭店时,被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8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某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危险驾驶罪。到案后韩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破案经过、驾驶证查询及机动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酒精检测说明,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含量测定测定报告,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某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其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某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