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沟**组,现住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由榆树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0时22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吉A*****小型轿车沿榆树市华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工农大街交汇处南50米时,被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区中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0.76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办案民警工作,如实供述酒后驾驶的犯罪事实,对认定结论无异议,同时韩某某证照齐全,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证照齐全,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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