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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4-11-10 admin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4〕10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族,1983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27281983********,户籍所在地陕西米脂县,现住榆阳区**号楼**单元**,无业,持C1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3月23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陕KM****“**”小型普通客车从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珍爱酒店附近出发,行驶200米左右后,在榆阳区富康路与长城路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7.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车少人稀时段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距离较短、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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