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正阳县新阮店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15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学校东边附近,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81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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