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8********,汉族,高中文化,南京**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农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韩某某,听取了韩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35分许,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苏GW****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东辛农场二环路金色家园北门门前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韩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违法行为,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