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H****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康保县草市街北口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6.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人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且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康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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