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30日20时43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时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30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48.05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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