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无极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5时许,韩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千山路与贸易街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1.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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