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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路**条**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米黄色“荣事达”牌电动三轮车沿武强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社区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编号为20205-10710-1的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65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送检(2020年3月19日查获)的“荣事达”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韩某某驾驶车辆为电动三轮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主观上对于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识,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结合当前对此类型车辆的管理现状,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韩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韩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韩某某支持村各项工作,团结乡亲、助人为乐,为人忠厚老实、孝敬老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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