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住**市**镇。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1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号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百合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廊霸线与百合路交口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韩某某血样中酒精成分为131.4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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