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河间市**镇**家属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冀******小型汽车,从河间市**镇**出发,行至**红绿灯东侧5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8.41mg/100ml。
认定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身份信息、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归案情况说明;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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