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5时36分,韩某某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沿行某某东外环由北向南行驶到铁道桥北侧时,欲转弯向东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拦停。经检测,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8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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