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90********,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工作单位:行唐县**乡**完小,职业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路**号,住行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行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6日15时16分,韩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88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9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行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的鉴定意见在鉴定时程序违法,且无法进行重新鉴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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