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5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区**号,住户籍所在地,务农。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沿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红旗大街干马桥附近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5.20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经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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