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00时32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奥迪牌(附带临时号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伊敏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区宾馆路口后由南向北行驶至向华路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韩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1.36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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