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6********,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23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0****号的小型汽车,在渭南市临渭区沿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育红小学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递交了悔过书与保证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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