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现住张掖市肃南*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民乐县看守所因韩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押,同年12月2日被民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甘G1***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民乐县北环路瑞祥园门口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仪当场检测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随后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韩某某送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
2019年6月3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15mg/100ml。
2020年1月9日,经甘肃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4495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醉酒驾驶未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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