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94********,中专文化,**油田采油**厂**作业区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村**队**号,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赵某某等四名油田工人在环县秦团庄街道的“常来聚烤吧”吃饭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韩某某驾驶陕A2****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赵某某和一名油田工人,沿烤吧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一百余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被带至环县秦团庄卫生院抽取血样。2020年5月20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40.78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